机构概况 Overview
昆明雲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昆明雲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研究中心)。

第二条性质:昆明雲迪行为与健康研究中心是自愿合伙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研究中心将以行为与健康的促进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为目的;特别关注城市和农村人群的行为、环境、生存、传统文化等与健康相关联的主题;严格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研究所:业务主管单位为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民办科技处,登记机关为昆明市民政局。 第五条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尚义街万寿巷 17 号 433 房

第六条 合伙人负责人(何汉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中心业务范围:针对城市和农村社区及特定人群的行为与健康问题开展研究;独立(或合作)实施社区行为与健康的促进项目。具体的业务范围有:

(一)研究城市和农村特定区域及其典型社区人群行为与健康的理论与方法;

(二)为地方政府、援助机构等提供区域性与社区人群行为与健康分析、项目策略规划、参与性方法培训、目标群体识别分析、项目需求评估、项目设计、项目周期管理、项目监督与评估等方法的咨询、技术培训和实际操作;

(三)与各类社会服务、发展援助机构和政府合作,实施具体的行为与健康、社会发展促进项目,倡导城市和农村特定人群在行为健康、环境、生存等弱势状况的改善,最终以行为健康带动特定人群的区域性发展;

(四)主办或承办行为与健康促进工作会议;

(五)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和组织进行交流,引进国际、国内成功的行为与健康促进的方法和经验,结合本区域的特点进行推广;

(六)针对中国行为与健康促进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开展实验示范的行为与健康促进项目;

(七)注重及时总结发展工作经验,通过会议、报告、声像资料、过程影响等手法进行倡导,并为大学和研究部门提供研究和实习的条件。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八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研究中心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对本研究中心拥有所有权;

(七)本研究中心负责人,由合伙人全体选举产生。

第九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研究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研究中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在本研究中心享有同等权利,本研究中心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财产;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改变名称;

(四)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五)合伙或退伙;

(六)聘请和解聘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在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合伙人何汉锡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主持本研究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研究中心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研究中心章程的意见。

第十六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七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研究中心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 伙,但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研究中心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研究中心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研究中心有不正当行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研究中心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的使用与业务活动相关,不得产出盈余。

第二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中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1 月 28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